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修訂,2014年3月1日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這其中也包括了對現行公司法作出12點修改。修改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